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3號
- 原告
- 林益聖
- 被告
- 丁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不得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其抗辯並不足採,是本件原告之請求係屬正當而有理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