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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段嘉惠

林志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檢視民事聲明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聲明是否有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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