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
- 上訴人
- 段嘉惠
林志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檢視民事聲明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聲明是否有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