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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林君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豐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