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益增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5,345元(本訴部分24萬5345元+反訴部分25萬元=49萬5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