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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益增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5,345元(本訴部分24萬5345元+反訴部分25萬元=49萬5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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