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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古雅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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