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
- 上訴人
- 林君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豐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豐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