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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陳玟珍
  • 法定代理人
    陳亭伊、鄭明祈

  • 原告
    貝里數位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原 告 貝里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伊 被 告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於同年9月6日分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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