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潘永歷

一、原告與被告陳韋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雖將陳韋戎列為本件訴訟之被告。然就陳韋戎部分,原告前業已對其起訴,並經本院以12年度中小字第5248號民事判決確定,是原告又於本件對陳韋戎重複提起民事訴訟,是否有違反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之規定,此部分原告應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

三、就被告李范錦秀、謝峻弘、李志龍3人部分,原告雖稱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4號等刑事判決可確定渠等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原告並未向本院提出上揭刑事判決之正本,具體指明究竟判決書之何部分內容認定渠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亦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提出上揭刑事判決書之正本,並加以說明得認定渠等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事實及理由。

四、原告應補正之書狀,須依被告人數提出4份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29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