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
- 原告
-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蕙芸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淑芬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