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14號
- 原告
- 呂萬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囿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31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囿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