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935號
- 原告
- 黃林木英
- 原告
- 黃智隆
- 被告
- 謝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