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22號
- 上訴人
- 翁嘉河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語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上訴費8100元、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訴訟,各徵上訴費2250元,共應徵上訴費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