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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2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忠榮

上訴人
翁嘉河
訴訟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語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上訴費8100元、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訴訟,各徵上訴費2250元,共應徵上訴費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52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