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
- 原告
- 中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擇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秋
- 被告
- 彭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庫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B07號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原告主張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之1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25,800元,總面積92.49平方公尺,有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85頁),並主張系爭倉庫面積為7.408平方公尺,是系爭倉庫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95元(計算式:
325,800元/92.49平方公尺x7.408平方公尺=26,095元);訴之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9,00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5,095元(計算式:26,095元+9,000元=35,0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