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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蔡和全即合銓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5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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