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192號
- 上訴人
- 廖益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勝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3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小字第31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勝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3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