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5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送達代收人
- 宋坤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被告
- 賴俊霖即富塘工程企業社即沉心沉意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