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04號
- 原告
- 林威志
- 被告
- 許智軒
- 被告
- 張大為
- 被告
- 張馨文
- 被告
- 上一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智軒、張大為、張馨文等人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年、7年10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8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審理筆錄等各1份在卷可憑。因該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與本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相關,為免認事用法歧異,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