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36號
- 原告
- 蔡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 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