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8號
- 原告
- 洪嘉隆
- 被告
-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慧
- 被告
- 簡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439,42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3萬4,531元) 1 利息 233萬4,531元 113年4月2日 114年2月23日 (328/365) 5% 10萬4,894元 小計 10萬4,894元 合計 243萬9,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