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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洪嘉隆
被告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告
簡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439,42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3萬4,531元) 1 利息 233萬4,531元 113年4月2日 114年2月23日 (328/365) 5% 10萬4,894元  小計       10萬4,894元 合計        243萬9,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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