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孫宏譯
- 訴訟代理人
- 陳煜瀅
- 被告
- 龎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