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

給付股票交割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告
江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文嘉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68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