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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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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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