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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劉世斌
被告
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佐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841元(原告請求1,400,000元加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0萬元) 1 利息 140萬元 115年2月2日 115年2月9日 (8/365) 6% 1,841.1元  小計       1,841.1元 合計        140萬1,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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