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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