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