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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禮政、曾謀貴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關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案號本院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更字第4號)原確定判決: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收受民國88年4月20日起訴狀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⑵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應共同於聯合報、自由及中國時報與蘋果日報各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各自道歉內容及判決主文三日;並於中天、中視、華視、民視、TVBS台、東森電視、台視、三立電視等8大電視台19-21點以每分鐘50字朗讀各三次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