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一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乙○○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除已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外,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核屬小額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應備之要件。
二、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