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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一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乙○○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除已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外,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核屬小額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應備之要件。

二、本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一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