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七六號 原 告 偉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宏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