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一號 原 告 丙○○即華信企業社 被 告 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訂立工程合約書,由 原告承攬被告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工程處苗栗工務段辦公大樓、大門、圍牆、整 地工程,嗣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指派訴外人乙○○與原告 結算工程款結果,被告尚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