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一號
- 原告
- 丙○○即華信企業社
- 被告
- 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訂立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工程處苗栗工務段辦公大樓、大門、圍牆、整地工程,嗣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指派訴外人乙○○與原告結算工程款結果,被告尚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