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一號

原告
丙○○即華信企業社
被告
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訂立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工程處苗栗工務段辦公大樓、大門、圍牆、整地工程,嗣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指派訴外人乙○○與原告結算工程款結果,被告尚有工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