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О九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由被告甲○○○○有限公司背書,以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八十九萬元之支票三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提示,竟不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