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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О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О九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由被告甲○○○○有限公司背書,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八十九萬元之支票三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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