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四號
- 原告
-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以誠泰銀行南屯分行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00號,發票日、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票據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之支票共五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拒付。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抗辯稱:被告經營之訴外人利佳宣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