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四號 原 告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以誠泰銀行南屯分行為付款人,帳號00 -0000000號,發票日、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票據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之支票共五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拒付。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聲明所示。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抗辯稱:被告經營之訴外人利 佳宣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