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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三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三號

原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丙○○應將台中市○區○○段三三九八建號,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一六四號地下一樓如附圖編號十二號之停車位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他人。

㈡、被告甲○○○應將台中市○區○○段三三九八建號,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一六四號地下一樓如附圖編號十六號之停車位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他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政中前向皇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台中市○○區○○段,建號三三七五號,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一六二號十樓之建物,面積一一八˙0三平方公尺全部(包括附屬建物陽台九˙一七平方公尺、花台六˙七二平方公尺)及坐落台中市○○段一四一地號,面積七四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二、0四二之基地,並包括該大樓地下一樓編號十二、十六號之停車位(即共同使用部分三三九八建號、面積一、五六五˙九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四八之該建物地下一樓編號十二、十六之停車位)之所有權,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訴外人陳政中以上述房地及共同使用部分包括系爭停車位共同向原告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六萬元,並設定五百四十八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案,因訴外人陳政中上述借款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原告乃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依法承受上開抵押房地之所有權,並已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則系爭停車位自係由原告一併承受並取得該停車位之所有權,惟於原告受移轉時,始發現上開編號十二、十六之停車位,經被告丙○○、甲○○○等占用主張其等係向訴外人陳政中買受,並已取得系爭車位之使用證明書為由,拒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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