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 原告
- 吉石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仟
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
臺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
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
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