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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原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九千九百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將其所承包訴外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區美化工程第二期之景觀石花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約定依實做實算計價,原告完工後,兩造曾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會算,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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