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錦郎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九千九百十八元,及自支 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將其所承包訴外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區美化工程第二期之 景觀石花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約定依實做實算計價,原告完工後,兩造 曾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會算,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