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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周瑞芬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原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元,折合 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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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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