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吉石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元,折合
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