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原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上 訴 人即原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 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三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