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吉石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