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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
甲○○○○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偉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