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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顏世傑

  • 原告
    乙○○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一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零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陸萬柒仟零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陸 萬柒仟零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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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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