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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九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九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陳銅淵
送達代收人
王忠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涉訟,惟依據兩造契約約定條款所載,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有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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