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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