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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5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