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908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9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及甲○○○○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180,180元(即4.2X42,900元=180,180元)及173,280元(即3.8X45,600=173,28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及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