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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90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石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9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及甲○○○○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180,180元(即4.2X42,900元=180,180元)及173,280元(即3.8X45,600=173,28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及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90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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