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