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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訴字第1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石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