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二號 原 告 甲○○即愛麗絲精品服飾店 被 告 乙○○即日野商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封之衣物貳箱),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 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