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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二號

原告
甲○○即愛麗絲精品服飾店
被告
乙○○即日野商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封之衣物貳箱),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

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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