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甲○○即愛麗絲精品服飾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日野商服飾行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