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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丙○○○工業有限公司

            六號一樓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