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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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