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